根据2020年公布的证监会【第176号令】《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境外机构投资者不再需要向外管局备案或批准获得投资额度,取得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之后,委托托管人向外汇局申请办理业务登记,即可开立用于跨境投资交易的托管账户。
注:投资额度限制规定请参照证监会颁布的相关法规文件,如有更改,易方达不作另行通知。
根据2020年公布的证监会【第176号令】《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在持股比例上,单个QFII、RQFII或其他境外投资者持有单个上市公司或者挂牌公司的股份,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10%;全部QFII、RQFII及其他境外投资者持有单个公司A 股或者境内挂牌股份的总和,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30%。如果是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持股不受该比例限制。
注:具体投资比例限制请参照证监会颁布的相关法规文件,如有更改,易方达不作另行通知。
根据2020年公布的证监会【第176号令】《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以及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QFII、RQFII的资格、制度已合二为一,以下统称“合格境外投资者”,投资范围如下:
(一)在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转让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
(二)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转让的股票等证券;
(三)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允许合格境外投资者投资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产品以及债券类、利率类、外汇类衍生品;
(四)公募证券投资基金;
(五)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中金所)上市交易的金融期货合约;
(六)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期货交易场所上市交易的商品期货合约;
(七)在国务院或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上市交易的期权;
(八)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允许合格境外投资者交易基于套期保值目的的外汇衍生品;
(九)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
合格境外投资者可以参与证券交易所和全国股转系统新股发行、债券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股票增发和配股的申购,可以参与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
合格境外投资者可以投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依法设立的私募投资基金,相关私募投资基金的最终投资范围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合格境外投资者可参与的金融期货、商品期货、期权等的具体品种和交易方式,由证券期货交易场所报中国证监会同意。
合格境外投资者可以委托其控制或在同一控制下的境内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提供投资建议服务。
同时证监会在2021年第24号公告补充,允许合格境外投资者交易国务院或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期货交易场所上市交易的商品期货、商品期权、股指期权合约。参与股指期权的交易目的限于套期保值交易。
注:最新投资范围请参照证监会颁布的相关法规文件,如有更改,易方达不作另行通知。
为适应基金中基金(FOF)产品业务模式的特殊性,便于母基金(前一个F)能够为其选定的子基金管理人“定制”专门子基金(后一个F),并由该母基金持有一个或多个子基金的全部份额,FOF产品可以豁免同一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集合资管计划(包括母基金)投资同一资管产品(即子基金)不得超过该资管产品资产的25%的组合投资要求。除前述情形外,FOF产品应当符合《资管细则》关于组合投资的规定。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QDII资产管理计划可投资于下列金融产品或工具:
(1)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
(2)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
(3)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
(4)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
(5)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
(6)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
QDII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募集起点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QDII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最低委托规模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考虑QDII业务的特殊性,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开展私募QDII业务,主要适用QDII业务相关规则,《资管细则》不对QDII业务现行模式产生影响。具体而言:
(一)证券公司主要根据现行监管规则开展私募QDII业务,包括募集起点、投资范围、投资比例限制、金融衍生品投资等投资运作要求。考虑境外投资交易的实际需求,私募QDII业务境外投资不受“一层嵌套”限制。QDII业务规则没有特别规定的,如业务形式、非公开募集、杠杆比例、结构 化产品设计等,应当适用《资管细则》的规定。
(二)基金管理公司私募QDII业务参照适用现行QDII业务规则,应当与证券公司私募QDII业务的监管标准保持一致。其中,募集起点统一为1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
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净资产的200%,分级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净资产的140%。
全部投资于标准化资产的开放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每季度多次开放,但原则上每周最多开放三个工作日。
封闭式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分期缴付参与资金的,管理人应当充分评估分期缴付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资产管理合同应当事先约定缴付总金额、分期缴付资金的数额、期限等有关安排,投资者缴付出资比例与认缴比例应当一致;如不一致,应当特别说明估值核算的具体安排,确保公平对待投资者;
(二)资产管理合同应当明确相应违约责任,订明投资者未按约定缴付时的处理原则与方式,如设定惩罚性违约金等;
(三)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并披露相应风险,如惩罚性违约金风险,其他投资者未按照约定缴付资金的风险等;
(四)所有投资者首期缴付金额合计不得低于1000 万元,单个投资者首期缴付金额不得低于合格投资者参与单个资产管理计划的最低投资金额。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募集期自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60天,专门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募集期自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12个月。
封闭式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分期缴付参与资金的,管理人应当充分评估分期缴付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资产管理合同应当事先约定缴付总金额、分期缴付资金的数额、期限等有关安排,投资者缴付出资比例与认缴比例应当一致;如不一致,应当特别说明估值核算的具体安排,确保公平对待投资者;
(二)资产管理合同应当明确相应违约责任,订明投资者未按约定缴付时的处理原则与方式,如设定惩罚性违约金等;
(三)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并披露相应风险,如惩罚性违约金风险,其他投资者未按照约定缴付资金的风险等;
(四)所有投资者首期缴付金额合计不得低于1000万元,单个投资者首期缴付金额不得低于合格投资者参与单个资产管理计划的最低投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