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相关法规要求:
业务名称 |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
初始委托资产规模 | 法规要求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
客户数量 | 1个 |
合同期限 | 不得设立不设存续期限的资产管理计划,封闭式资产管理计划的期限不得低于90 天 |
追加提取 | 开放式资产管理计划可根据资管合同约定追加或提取 |
投资范围 | (一)银行存款、同业存单,以及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规定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在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市场等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场所交易的可以划分为均等份额、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完善流动性机制的债券、中央银行票据、资产支持证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 (二)上市公司股票、存托凭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标准化股权类资产; (三)在证券期货交易所等依法设立的交易场所集中交易清算的期货及期权合约等标准化期货和衍生品类资产; (四)公募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比照公募基金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 (五)第(一)至(三)项规定以外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股权类资产、期货和衍生品类资产; (六)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七)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为标准化资产,第(五)项至第(六)项为非标准化资产。 中国证监会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于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资产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
信息披露 | (一)投资标准化资产的资产管理计划至少每周披露一次净值,投资非标准化资产的资产管理计划至少每季度披露一次净值; (二)开放式资产管理计划净值的披露频率不得低于资产管理计划的开放频率,分级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披露各类别份额净值; (三)每季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每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 (四)发生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或者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在事项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向投资者披露;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不足三个月或者存续期间不足三个月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以不编制资产管理计划当期的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
费用 | (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根据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产品结构等因素设定合理的管理费率。 (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以与投资者在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提取业绩报酬,业绩报酬应当计入管理费。 (三)业绩报酬应当从分红资金、退出资金或清算资金中提取,从分红资金中提取业绩报酬的频率不得超过每6个月一次。业绩报酬的提取比例不得超过计提基准以上投资收益的60%。 |
客户参与要求 | 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计划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具有2 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三项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四)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五)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六)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销售机构在募集资产管理计划过程中,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严格履行适当性管理义务,充分了解投资者,对投资者进行分类,对资产管理计划进行风险评级,遵循风险匹配原则,向投资者推荐适当的产品,禁止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禁止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低于产品风险等级的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计划。 投资者应当以真实身份和自有资金参与资产管理计划,并承诺委托资金的来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未作承诺,或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销售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资者身份不真实、参与资金来源不合法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销售机构不得接受其参与资产管理计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