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是指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基金管理公司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或者接受财产委托,为多个合格投资者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并担任管理人,由托管机构担任资产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为投资者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
业务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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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初始委托资产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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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
单个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人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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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于2人,不超过200人 |
每个客户初始委托资产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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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30 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 |
投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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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银行存款、同业存单,以及符合《指导意见》规定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在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市场等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场所交易的可以划分为均等份额、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完善流动性机制的债券、中央银行票据、资产支持证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 (二)上市公司股票、存托凭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标准化股权类资产; (三)在证券期货交易所等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场所集中交易清算的期货及期权合约等标准化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 (四)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比照公募基金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 (五)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除公募基金以外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 (六)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
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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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设立不设存续期限的资产管理计划,封闭式资产管理计划的期限不得低于90天。 |
参与和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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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每三个月至多开放一次计划份额的参与、退出,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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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标准化资产的资产管理计划至少每周披露一次净值; (二)开放式资产管理计划净值的披露频率不得低于资产管理计划的开放频率,分级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披露各类别份额净值; (三)每季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每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 (四)发生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或者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在事项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向投资者披露;(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不足三个月或者存续期间不足三个月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以不编制资产管理计划当期的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
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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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产管理人应当根据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产品结构等因素设定合理的管理费率。 (二)资产管理人可以与资产委托人在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提取业绩报酬。 (三)业绩报酬提取应当与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收益分配和投资运作特征相匹配,提取频率不得超过每6个月一次,提取比例不得超过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以上投资收益的60%。因投资者退出资产管理计划,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提取业绩报酬的,不受前述提取频率的限制。 |
客户参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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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委托人需符合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的相关要求,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计划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具有2 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三项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 万元,或者近3 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 万元; (二)最近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四)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五)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六)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投资者应当以真实身份和自有资金参与资产管理计划,并承诺委托资金的来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未作承诺,或者资产管理人、销售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资者身份不真实、委托资金来源不合法的,资产管理人、销售机构不得接受其参与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在募集资产管理计划过程中,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严格履行适当性管理义务,充分了解投资者,对投资者进行分类,对资产管理计划进行风险评级,遵循风险匹配原则,向投资者推荐适当的产品,禁止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禁止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低于产品风险等级的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计划。 |